今天來寫一篇有關酒店臨檢的事情,
免得在酒店上班賺點辛苦錢,還要為臨檢擔心害怕的。
台灣現在已經是完全解嚴的民主法治社會,
但是警政治安單位仍然負有維護治安,預防犯罪的工作,
所以「臨檢」是警務單位的職責,
不是例行公事,更不是權力。
要將憲法賦予警察的臨檢的權利解釋清楚可能天都亮了,
警察雖然有維護治安,預防犯罪的職責,
但是並沒有無限上綱的權利,
並不是他看誰不順眼就能夠隨便要誰出示證件臨檢。
警察臨檢必須要看時間,(晚上11點到凌晨)地點,
(特殊地點,如酒店或娛樂場所,
或者經常發生刑案,打架鬧事的地方。)
還有客觀上看起來有合理的懷疑。
如果是騎乘交通工具,那不論時間、地點警察都有權臨檢的,
(因為廣義來講,交通工具就是一項危險的的東西。)
可是當警察攔下妳的交通工具後,從客觀上並不能懷疑妳有什麼問題,
(譬如聞到酒味,或者看你神智不清等等。)
也是不能進一步隨便搜身,或者要求妳打開車箱的,
警察在做進一步動作的時候,
如果不是現行犯,還得清楚的告訴妳權利跟義務,
讓妳同意,否則那位警察可是會倒楣的,
因為他違憲了,侵犯人權!
所以酒店小姐、酒店公關在酒店上班的時候遇到臨檢不必大驚小怪,
妳只要一切都合法,沒有攜帶違禁品,沒有被通緝中,沒有違法行為,
能提出合法成年的中華民國國民證件就一切沒事,
更不會有所謂的紀錄,或是案底。
(前科)有些酒店小姐傻傻的以為警察臨檢拿證件去是登記什麼?
那不是登記妳在酒店上班,
只是用手提電腦查查看妳是不是被通緝或者是失蹤人口。
在這裡順便提醒所有酒店小姐,
為了省麻煩,每天去酒店上班的時候一定要記得隨身攜帶身分證唷。
最後分享二點法律小常識:
一、酒店是公共場所
(註)可以隨便臨檢,
但是警察是不能隨便到妳家(私人場所)臨檢的,
除非有檢察官開立的搜索票,(那叫搜索,不是臨檢了。)
或者危急不得不立即處理的狀況。
二、前科(案底)是要經過法院三審定讞
(微罪、輕罪一、二審就可以了。)才會有前科的,
有前科之後在檢警政單位是公開的,
相關單位很容易查得到,但是現在有個資法,
所以不是隨便人都能查得到。
違反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前三次,
警政單位存檔保留三年,三年後沒有再犯就不存檔,
只有警務單位可以查得到,其他單位不能任意查閱,
如果有洩漏出去被非相關單位知道,那也是違法的。
人生的遺憾不在過去,
而是有夢想與想做的事,到死都沒有實踐
懂得把握時間,人生才不會有遺憾
歡迎與酒店經紀-小克聯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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